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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2019-12-06 10:20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意见》(豫审〔2014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担任职务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任命的正处级和副处级干部。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处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学校应确保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研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工作方案等文件,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遵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处接受委托,确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一经确立,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开展审前调查,进行符合性测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应以适当方式对审计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与校党委组织部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提供给审计处。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报告经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处要认真研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进行全面总结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当根据查证和认定的事实,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执纪、监督、问责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于查处案件、督促整改、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等方面。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的选拔任用、日常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当中。

(三)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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